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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26    点击量:

沪交教〔2022〕32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学位〔2022〕2号)文件内容,上海交通大学可开展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自主审核。为做好学校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办法。

一、指导原则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优化专业结构,调整专业布局,实现“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特色鲜明、发展持续”的专业结构优化调整目标。

3.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精简、有效。

二、审核范围

1.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新增学位授权专业和已有授权专业调整学位授权门类的审核工作。

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

三、最低要求

申请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专业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上海市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

1.专业定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专业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布局结构的要求,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2.师资队伍:专任教师数量充足,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师资结构合理,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比例不小于70%;专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较高的专业服务的行业影响力;教师遵守师德规范,近三年无重大影响的师德师风问题;教师队伍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有一定数量较高层次的科研项目,或有出版专(编)著、专利,或科研成果转化。

3.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培养方案制定规范,符合专业定位;专业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与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优势相契合,能够体现学校特色;课程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国标》和相关行业要求;教学内容可支撑本专业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

4.教学条件:实验场地与设备能满足专业教学需求;校内外实习实践基地能确保全体学生实习实践需要;教育教学技术能够满足教学过程需要;图书资料(包括电子图书、期刊或数据库等)及专业教学经费有保证,能满足本专业人才培养需要。

5.质量保障: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健全,配有较高素质的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运行规范有序,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设计、教材及教辅资料选用、考试考核等活动规范;教学方式方法运用得当,注重因材施教;具有完整的质量检查、分析、反馈与改进机制,运行有效。

四、自主审核程序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必须经过新增或调整授权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初步审核、相关学院组织填写申报材料、专家组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材料公示、上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核查批准等七个步骤。

1.学院提出申请。新增或调整授权专业所在学院应按时摸排院内新专业相关情况,并在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向教务处提出审核申请。

2.教务处对院系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3.相关学院组织填写申报材料。新增或调整授权专业所在学院应结合学士学位专业授权自主审核条件,根据本学院办学基础条件,组织填写《上海市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确定评审专家成员名单及拟定审核工作计划。

4.专家组评议。学院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7人,且校外专家不少于1/2,其中,来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2,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背景的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教育管理专家不少于1人。

专家评审组成员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结合询问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给出是否同意增列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结论。完成填写《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中“专家评审组评议”内容。

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可采用线上评审或函审方式。获得专家组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的视为通过。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逐一进行审查。

6.材料公示。拟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材料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调查复议。

7.上报审批。教务处将拟申报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核查批准。

五、其它事项

1.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完成学校审核程序,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核查批准。

2.申报学院应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相关制度给予处理。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中有争议或其他特殊情况者,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名提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3.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应接受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质量抽检。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工作约谈、减少或停止招生、撤销授权、取消自主审核资格等措施。

4.经教育部批准撤销的本科专业,同步撤销该专业学士学位授权。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5年及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5.未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本科专业,不得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将无法备案。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