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教〔2019〕48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的要求,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测试指标与评价
1.测试指标包括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组成,均为必测项目。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20分,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
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测试指标 |
权重(%) |
身体形态 |
体重指数(BMI) |
15 |
身体机能 |
肺活量 |
15 |
身体素质 |
坐位体前屈 |
10 |
50米跑 |
20 |
立定跳远 |
10 |
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 |
10 |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
20 |
注: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
2.《标准》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设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A),80.0—89.9分为良好(B),60.0—79.9分为及格(C),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D)。
3.一、二年级测试在修读大学体育公共必修课程的学期统一进行,共4次,占体育课成绩35%。
4.三、四年级测试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统一进行,共2次,本科第七学期期末按两次测试的最佳成绩写入本科成绩大表,以"体质健康水平(physicalfitnesslevel)"名称呈现,标注"A""B""C""D"四个等级,不记学分。
5.三、四年级无故缺测一次,最高记作"C";缺测两次,记作"D"。
二、测试安排
1.实行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学校每学年统一开展覆盖全校各年级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工作。
2.一、二年级每学期各一次,分别为4月份和10月份举行,三、四年级每学年秋季学期9月份安排一次,每次测试均设置补测;三、四年级学生因出国、生病、实习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确认,可以参加4月份和10月份举行的测试。
3.所有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由体育系反馈各院系,并报送教育部。一、二年级的测试成绩作为期末成绩评定组成部分报送任课教师;第七学期结束前,由体育系核准三、四年级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等级报送教务处,做好进入成绩大表工作。
三、其他说明
1.各项测试作弊、代考的,按学校《学生考试纪律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2.一、二年级学生因病或残疾可申请进入体育保健班学习,免予执行《标准》,教学管理按体育保健班规定执行。
3.三、四年级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测试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校医院审核,体育系核准,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四、附则
1.医学院学生离开闵行校区后,按医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2.本细则由体育系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