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教〔2017〕39号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读期间办理自费出国(境)学习学籍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生自费出国(境)学习的申报手续参照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入境管理与服务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以下非应届本科生不得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
1.已获得学校直升研究生资格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学生;
2.我校定向生、联培生及与我校签订有关协议的学生;
3.参加我校已规定不能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项目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凭国(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至学院与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亦可以直接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条 自休学批准学期起,学生自费出国(境)学习休学年限为一学年。
第六条 自休学批准之日起,当学期已参加考试课程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大表,未参加考试课程办理退课手续。
第七条 批准休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退还标准参考《学生手册》中《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规定的休学退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自费出国(境)学习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不申请复学的,须办理退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手续的,学校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批准复学后的学生按当年缴费标准缴费、注册。
第十条 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境)的,自休学学期起一学年内可申请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本科期间因自费出国(境)学习申请休学至多一次,期限为一学年。
第十二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办理毕业后的自费出国(境)事宜,按照我校就业辅导
和职业发展中心的相关工作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